|
台灣家庭關懷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家庭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。以透過家庭教育之 推廣暨家庭關懷之落實,增進個人幸福、建立愛的家庭、營造活力的社 區、促成健康的社會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 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提供心靈重建輔導,舉辦家庭治療工作坊。 二、推動品格塑造教育,舉辦講座與溝通研習。 三、關懷社區老化人口,落實老人服務。 四、推廣家庭教育:提供專業服務、開放婚前輔導、婚姻諮商、促進美滿 家庭婚姻。 五、舉辦或捐助有關兒童、青少年、學生、婦女、老人、身心障礙及弱勢 族群福利。 六、舉辦各樣營會與社區活動:建立個人、家庭和社群良好互動的管道。 七、製作發行個人及家庭身心健康之書籍刊物、影音資訊。 八、整合社會資源、建立資源轉介網絡。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1.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熱心於社會服務關 懷者。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會員三人推介並經理事會通過,於 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 2.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法之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 會宗旨,經理事一人推介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 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3.永久會員:凡熱心於社會公益之個人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 二十歲,熱心於社會服務、關懷者。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會員三人 推介並經理事會通過,於繳納永久會費後,為永久會員。 4.名譽會員:凡學有專精、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監事三人以上 推薦並經理監事會通過者,得為名譽會員。 5.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 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 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名譽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 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 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即選舉 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通過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並決議事項。 四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 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 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 遞補之。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旗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會務,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 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。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一人代理之。為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監事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同時得視業務需要分 組辦事;各置組長一人,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認可,報請理事 會通過聘任之;解聘時亦同,組員及幹事若干人,工作人員權責 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亦同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名譽理事一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 監事之任期同。 第四章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 緊急事顧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 ﹝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 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﹝會員代表)之 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 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可解散之。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。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 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 ; 理事 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永久會員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榮譽會員新台幣十萬元以上 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每月新台幣二百元 團體會員每月新台幣五百元 三、自由捐款 四、會員捐款 五、委託收益 六、存款或基金孳息 七、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 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及財錄目錄,送監事會審 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同質性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 更時亦同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0年5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報經內政部以台(90)內社字9020873號函准予備查立案。 會員入會請下載 入會表格 |